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1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人防办,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为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战时城市的基本防空能力,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三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配建面积、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就地就近统一修建人防工程。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进行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时,按单建式人防工程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各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本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计划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必须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等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按前条规定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就地就近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七条 国家人防一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1400元。国家人防二类、三类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600元。
第八条 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二)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全额免征;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全额免征;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六)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七)其他符合国家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据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审批易地建设的项目情况每季度报自治区人防办公室;自治区人防办公室每半年将全区审批易地建设的项目情况及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况报国家人防办公室。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收取。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更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计价房〔2001〕14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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