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支出标准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7〕15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节能评审、验收和节能报告编制中财政性资金列支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现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的有关支出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计算公式为: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节能评审费用支出标准×1.2。
综合能源消费量分档 |
节能评审费用
支出标准(万元) |
节能评审和验收 费用支出标准(万元) |
500万千瓦时≤X<1000吨标准煤 |
3 | 3.6 |
1000吨标准煤≤X<10000吨标准煤 | 3+0.07% X |
(3+0.07%X) ×1.2 |
X≥10000吨标准煤 |
10 |
12 |
注:X以节能报告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值,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四舍五入取百位数(下同)。
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支出标准,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
综合能源消费量分档 |
节能报告编制 费用支出标准(万元) |
500万千瓦时≤X<1000吨标准煤 |
6 |
1000吨标准煤≤X<10000吨标准煤 |
6+0.14%X |
X≥10000吨标准煤 |
20 |
三、改扩建项目难度调整系数
对工业类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设置调整系数1.2。
四、其他
本通知所规定的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支出标准,各单位应作为政府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费用上限,可以下浮。非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编制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自行确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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