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重点版)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转运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 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1.0.11 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2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3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0.14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1.0.15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0.16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0.17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0.18 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0.19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0.20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
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0.21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附表一: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1 | 200 | 9.0 |
2 | 500 | 20.9 |
3 | 1,000 | 38.8 |
4 | 3,000 | 103.8 |
5 | 5,000 | 163.9 |
6 | 8,000 | 249.6 |
7 | 10,000 | 304.8 |
8 | 20,000 | 566.8 |
9 | 40,000 | 1,054.0 |
10 | 60,000 | 1,515.2 |
11 | 80,000 | 1,960.1 |
12 | 100,000 | 2,393.4 |
13 | 200,000 | 4,450.8 |
14 | 400,000 | 8,276.7 |
15 | 600,000 | 11,897.5 |
16 | 800,000 | 15,391.4 |
17 | 1,000,000 | 18,793.8 |
18 | 2,000,000 | 34,948.9 |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附表二:
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 专业调整系数 |
1、矿山采选工程 | |
黑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 1.1 |
采煤工程,有色、铀矿采选工程 | 1.2 |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 1.3 |
2、加工冶炼工程 | |
各类冷加工工程 | 1.0 |
船舶水工工程 | 1.1 |
各类冶炼、热加工、压力加工工程 | 1.2 |
核加工工程 | 1.3 |
3、石油化工工程 | |
石油、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 1.2 |
核化工工程 | 1.6 |
4、水利电力工程 | |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 0.8 |
火电工程 | 1.0 |
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库、送变电工程 | 1.2 |
核能工程 | 1.6 |
5、交通运输工程 | |
机场场道工程 | 0.8 |
公路、城市道路工程 | 0.9 |
机场空管和助航灯光、轻轨工程 | 1.0 |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工程 | 1.1 |
索道工程 | 1.3 |
6、建筑市政工程 | |
邮政工艺工程 | 0.8 |
建筑、市政、电信工程 | 1 |
人防、园林绿化、广电工艺工程 | 1.1 |
7、农业林业工程 | |
农业工程 | 0.9 |
林业工程 | 0.8 |
附表三: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
类别 | 非标准设备分类 | 费率(%) |
一般 | 技术一般的非标准设备,主要包括: 1. 单体设备类:槽、罐、池、箱、斗、架、台,常压容器、换热器、铅烟除尘、恒温油浴及无传动的简单装置; 2. 室类:红外线干燥室、热风循环干燥室、浸漆干燥室、套管干燥室、极板干燥室、隧道式干燥室、蒸汽硬化室、油漆干燥室、木材干燥室。 |
10~13 |
较复杂 | 技术较复杂的非标准设备, 主要包括: 1. 室类:喷砂室、静电喷漆室; 2. 窑类:隧道窑、倒焰窑、抽屉窑、蒸笼窑、辊道窑; 3. 炉类:冷、热风冲天炉、加热炉、反射炉、退火炉、淬火炉、锻烧炉、坩锅炉、 氢气炉、石墨化炉、室式加热炉、砂芯烘干炉、干燥炉、亚胺化炉、还氧铅炉、真空热处理炉、气氛炉、空气循环炉、电炉; 4. 塔器类:Ⅰ、Ⅱ类压力容器、换热器、通信铁塔; 5. 自动控制类:屏、柜、台、箱等电控、仪控设备,电力拖动、热工调节设备; 6. 通用类:余热利用、精铸、热工、除渣、喷煤、喷粉设备、压力加工、钣材、型材加工设备,喷丸强化机、清洗机; 7. 水工类:浮船坞、坞门、闸门、船舶下水设备、升船机设备; 8. 试验类:航空发动机试车台、中小型模拟试验设备。 |
13~16 |
复杂 | 技术复杂的非标准设备,主要包括: 1.室类:屏蔽室、屏蔽暗室; 2.窑类:熔窑、成型窑、退火窑、回转窑; 3.炉类:闪速炉、专用电炉、单晶炉、多晶炉、沸腾炉、反应炉、 裂解炉、大型复 杂的热处理炉、炉外真空精炼设备; 4.塔器类:Ⅲ类压力容器、反应釜、真空罐、发酵罐、喷雾干燥塔、 低温冷冻、高温高压设备、核承压设备及容器、广播电视塔桅杆、天馈线设备; 5.通用类:组合机床、数控机床、精密机床、专用机床、特种起重机、 特种升降机、 高货位立体仓贮设备、胶接固化装置、电镀设备,自动、半自动生产线; 6.环保类:环境污染防治、消烟除尘、回收装置; 7.试验类:大型模拟试验设备、风洞高空台、模拟环境试验设备。 |
16~20 |
注:1.新研制并首次投入工业化生产的非标准标准设备。乘以 1.3 的调整系数计算收费;
2.多台(套)相同的非标准设备,自第二台(套)起乘以 0.3 的调整系数计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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