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3000万元以下前期工作咨询服务费
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是: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咨询评估项目 | 估算投资额 | 备注 | |
1000万元以下 | 1000—3000万元 | |||
1 | 编制项目意见书 | 1.3—2.5 | 2.5—6 | |
2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2.5—5 | 5—12 | |
3 | 评估项目建议书 | 1—1.7 | 1.7—4 | |
4 |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 1.3—2.5 | 2.5—5 |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四)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348号)同时废止。
整理发布:学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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