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85号
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5%,具体为:
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亿元)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万元)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万元) | 浮动幅度 |
0.3及以下 | 3.2--3.9 | 0.65--1.3 | 上下浮动20% |
0.3—2(含) | 3.9--9.7 | 1.3--2.6 | |
2—10(含) | 9.7--22.7 | 2.6--4.5 | |
10—50(含) | 22.7--48.7 | 4.5以上 | |
50—100(含) | 48.7--71.5 | ||
100以上 | 71.5 |
建设项目行业调整系数、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按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各环评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上述降低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减按80%执行。
按市、县(市、区)地方政府的规定,现行实际收费已经低于降低后收费标准的地方,应继续执行,不得提高。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环保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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