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水利厅
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17〕6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 (水务)局 :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O17]1186号)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5-1.4元(不足l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下同),其中林地 (无工程果园)1.4元、疏林地l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4元、70%-30%的l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0.8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0.5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 、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 (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 (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按照现行管理权限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圭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政策,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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