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7〕113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中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要求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关于转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89号)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收支情况报省水利厅汇总后,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増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7]25号)废止。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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