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规苑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杯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 5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按季度计征。煤炭产品不再按原收费渠道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1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按1.5元计征。
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可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收费单位应当产格实行收费公示,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杳。
三、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将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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