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渝价〔2017〕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建设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决定降低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将降低后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前一种方式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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