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与审查工作,为评估报告审查提供依据,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升评估报告成果质量,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藏国土资[2004]9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2]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技术规范要求,我厅经过认真研讨、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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