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公管〔202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要求,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规范运行,合理调整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维护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和有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获得合理的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承担。
二、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每次评标时间(T)在4小时及以内的,即T≤4小时,按600元/次的基数标准计算。
(二)T>4小时,在基数标准上,其超出4小时部分按100元/小时标准计算。不足0.5小时(含)的按50元计算,超过0.5小时但不足1小时的按100元计算。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次。
(四)劳务报酬计费起始时间为该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收到专家库APP通知的最早到达时间;计费结束时间为完成该招标项目评标报告截止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标费。评标期间,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担评标专家的食宿费用。
(五)一组专家同时承担同一招标人多个项目(标段)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连续计算,且每增加一个项目(标段),每个专家增加200元。
(六)重庆市中心城区的评标专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含两江新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中心城区以外评标的,以及中心城区外评标专家跨区县评标的,交通费按不低于150元/次支付。
(七)评标专家因回避、已经参与评标但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确需提前离开评标现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同意离开的,按200元/人支付补助。按比例抽取备选专家等原因未参与评标的,按400元/人支付补助。跨区县评标的,同时支付交通费。
(八)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费用为含税标准(详见附件)。
三、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在评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支付方式优先采用招标人委托招投标交易场所代付专家劳务报酬,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在项目评标结束后,根据系统打印的评标专家信息表,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四、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专家所属地区的标准支付。
五、非评标专家原因导致复核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所列标准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六、评标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对拒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评标专家,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表
附件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表
项目 | 计算标准 | 备注 | |
1.基本劳务报酬 |
600元(T≤4小时) |
600+(T-4)×100元(T>4小时) |
T>4小时,在基数标准上,其超出4小时部分按100元/小时标准计算。不足0.5小时(含)的按50元计算,超过0.5小时但不足1小时的按100元计算。 |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补助 | 200元/人 |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次。 | |
3.交通费 | 不低于150元/人 | 重庆市中心城区的评标专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含两江新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中心城区以外评标的,以及中心城区外评标专家跨区县评标的,交通费按不低于150元/次支付。 | |
4.增加标段 | (标段数-1)×200元/人 | 一组专家同时承担同一招标人多个项目(标段)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连续计算,且每增加一个项目(标段),每个专家增加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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