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晋价服字[2013]20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179号)同时废止。
七、省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资产评估收费相关情况。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6日
附表:
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12 |
2 | 100以上-1000(1000) | 4.8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8 |
5 | 10000-100000(含1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3、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计费;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负债总额合计计费。 |
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10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 500元/小时
3、注册资产评估师 300元/小时
4、助理人员(中级职称) 200元/小时
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
2、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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