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策性银行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政策
一、借款主体
1.借款主体为经城市人民政府确定、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后,推送给银行的合格地方国有企业。
2.借款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借款主体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用状况良好。
二、项目情况
1.项目需纳入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确认,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发的项目清单。
2.项目需列入国家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发的专项借款项目,可视为已纳入计划)。
3.专项借款可用于城中村改造一级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角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建设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介入商业性房地产等领域。
4.项目应为具备条件实施拆除新建或实施拆整结合的项目。其中,实施拆整结合的仅支持拆除新建部分。
5.项目需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或征拆方案。需关注方案明确资金筹措安排、借款主体、完成时间等;资金下达后应能立即实施、按期完成。
6.项目已制定完备的资金平衡方案(或在改造方案中体现有关内容);资金平衡方案中应科学合理预测资金需求,借款额度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发的项目清单中项目借款需求之内。
7.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按规定要求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暂未取得的行政许可手续应逐项列示并进行合理说明。
8.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资本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期已投入自有资金经过审计确认,可以计入资本金。
9.取得城市人民政府明确其统借统还的文件(如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等)。
10.省级分行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及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项目申报材料后,即可开展专项借款审议审批。
11.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补偿公告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应明确专项借款由城市人民政府统借统还。
12.使用存量房屋用作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一是安置房源。根据住建部要求,收购由政府主导,用作安置房的房源包括商品房及棚改安置房等。安置房源应满足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价格合理,不涉及法律纠纷,不涉及烂尾等情况。
二是安置形式。安置形式主要有集中收购和组织收购安置等,根据住建部要求,侧重采用“房票”方式进行组织收购。“房票”方式主要操作流程为由政府组织有意愿开发商建立“安置房库”,被安置村(居)民在“安置房库”内选定安置房后,凭借政府发放的房票购房,开发商收到房票后再与政府进行结算,不搞大规模采购。
三、项目效益情况
1.结合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审核分析偿还借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可靠,测算审慎合理。
2.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规定的定价政策执行,根据PSL资金价格、贷款期限、运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各省级分行利率定价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定价底线。
3.还款计划和方式设置合规;宽限期设置合理;还款期内合理设定“至少每半年一次”的本金偿还方案,不允许到期一次性还本。
四、担保情况
专项借款原则上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差异化评审材料清单
类型 | 材料目录 | 评审前取得 | 审议前取得 | 按项目工程进度取得 |
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 | 1、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确认,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发的正式项目清单 | 是 | ||
2、列入国家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证明材料(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发的专项借款项目,可视为已纳入计划,不再单独提供) | 是 | |||
3、城市人民政府明确其统借统还的文件(如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等) | 是 | |||
4、项目具体改造方案或征拆方案 | 是 | |||
5、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或在改造方案中体现有关内容) | 是 | |||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实际取得) | 是 | |||
7、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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