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指南》的通知
青发改投资〔2024〕7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现将《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省级各相关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按此指南要求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指南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全面保证审查质量,同时规范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市场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关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的说明(2023年版)》(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以下简称《可研编写大纲》)和《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审查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用于指导全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审查工作。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条 本指南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科学性、合规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和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
第四条 审查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系统全面、规范约束原则。
第二章 审查组织及流程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查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召集,会议主持人由召集部门担任。
第六条 审查会议由召集部门、专家组、项目委托单位、编制单位以及根据项目审查需要邀请的相关职能部门等参加。编制单位汇报人需为本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编人员,其他参编人员和委托单位应共同到会应询。
第七条 召集部门应根据《可研编写大纲》内容及本指南第四章要求,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设立组长1名,由全体参会专家推荐产生,也可由主持人直接指定。
第八条 专家组主要包括宏观经济领域、行业领域、建设方案主专业、造价专业等方面的专家,对于建设方案中影响项目投资额大、技术相对复杂的辅专业,必要时可增加相关专业专家。
第九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集部门在审查会议前可组织专家组、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条 会议议程及审查流程
(一)会议开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与会人员;产生专家组长,委托组长协助主持会议。
(二)符合性初审。专家组依据本指南第十一条对项目进行符合性初审。
(三)项目汇报及质询答疑。调研汇报及审查(详见本指南第十二条);可研报告文本汇报;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质询;编制单位及委托单位答疑质询。
(四)讨论及发表意见。与会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发表意见并填写审查意见表(附件1);可研委托及编制单位回避;专家组讨论形成总体意见并由组长填写审查意见汇总表(附件2);审查意见反馈至主持人。
(五)会议总结。可研委托及编制单位返回会场;主持人全面总结并宣布会议结论。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可研报告文本中是否附有“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备案表”、备案专业和服务范围与承接项目是否一致、咨询成果文本中是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签章进行符合性初审,符合要求后进行下一步审查。有资信等级的应同时附资信证书。
第十二条 专家组核验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编制单位作调研汇报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编人员介绍拟建项目现场及选址四至边界环境等情况,提供其赴实地调研包括但不限于影像的佐证资料,以辅助专家组进行审查。未提供承诺书或未现场调研的,原则上不得通过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组结合相关意见,围绕“三大目标”分别得出“七个维度”的单项结论后形成总体结论:单项结论均满足要求的,审查通过;基本满足要求或部分单项不满足要求但存在的问题不影响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原则通过;均不满足要求或部分单项不满足要求且存在的问题影响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的,不予通过,并明确未通过的主要原因。审查通过的项目,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后上报;原则通过的项目,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上报。上报的可研报告需附附件1、2、3、4。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查流程图
第三章 审查要点
第十四条 《可研编写大纲》是对项目可研报告编写内容和深度的一般要求。本指南依据其提出审查内容概要,详见下表: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内容概要
概述(项目概况、项目单位概况、编制依据、主要结论和建议) | |||
“三大目标、七个维度”及其主要内容 | 建设必要性 | 需求可靠性 | 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建设背景、规划政策符合性、项目建设必要性) |
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需求分析、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方案) | |||
方案可行性 | 要素保障性 | 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项目选址或选线、项目建设条件、土地要素保障、资源环境要素保障) | |
工程可行性 | 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数字化方案、建设管理方案) | ||
运营有效性 | 项目运营方案(运营模式选择、运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绩效管理方案) | ||
财务合理性 | 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投资估算、盈利能力分析、融资方案、债务清偿能力分析、财务可持续性) | ||
影响可持续性 | 项目影响效果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碳达峰碳中和分析) | ||
风险可控性 | 风险管控方案 | 项目风险管控方案(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管控方案、风险应急预案) | |
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研究结论、问题与建议) | |||
附表、附图和附件 |
第十五条 召集部门根据项目特性,重点围绕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风险可控性“三大目标”及需求可靠性、要素保障性、工程可行性、运营有效性、财务合理性、影响可持续性、风险管控方案“七个维度”,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见附件5)具体内容合理合规依纲审查。
(一)需求可靠性
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对项目立项背景、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复核是否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文物保护、矿产压覆、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相关手续取得的保障条件作出说明。
规划政策符合性,主要审查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规划的衔接性,与扩大内需、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安全和应急管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四地”建设等重大政策目标的符合性。
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从重大战略和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单位履职尽责等层面,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的适当性。
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主要审查拟建项目功能定位、近期和远期目标、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总量及结构的合理性,项目的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的建设标准和产出方案的合理性。
(二)要素保障性
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主要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重点审查推荐场址或线路的土地权属、供地方式、土地利用状况、矿产压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草原、占用林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要素保障、资源环境要素保障、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许可等情况或方案。
(三)工程可行性
项目建设方案,主要从工程技术方案及工程实体建设的角度审查工程可行性。重点审查推荐的“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涉及土地征收的项目需审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应编制数字化应用方案;建设管理方案对项目组织实施、工期安排、招标方案等进行审查。
(四)运营有效性
项目运营方案,突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方案优化和系统性论证,对运营方案中的运营模式选择、运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绩效管理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五)财务合理性
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主要审查项目投资需求、融资方案及有关财务评价指标的准确性与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项目周期内有关影响和风险管理的费用安排。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度要求在±10%以内。
(六)影响可持续性
项目影响效果分析,主要开展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外部影响效果分析评价的审查,并注意与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评价结果相衔接。此外,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安全影响效果论证审查,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安全效益相统一。
(七)风险管控方案
项目风险管控方案,重点审查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管控方案、风险应急预案,确保有效规避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风险管控机制。
第十六条 对于《可研编写大纲》未涵盖的相关内容,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版)中有规定的,可研报告审查时仍然适用。
第十七条 为更好适应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和要求,审查专家可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可研编写大纲》所要求的内容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可研报告内容和深度可根据项目性质,结合国家、行业、所在地区的规范、规定等参照执行,与初步设计深度要求进行区分。通常为满足项目决策需要,应达到以下深度:
(一)可研报告应达到内容齐全、数据准确、论据充分、结论明确的要求,以满足决策者定方案、定项目、担风险的需要。
(二)可行性研究中的“项目选址或选线”“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应有两个以上方案的比选。可研报告应反映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方案的重大分歧及未被采纳的理由,以供决策者权衡利弊进行决策。
(三)可研报告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投资方或出资人有关规定和要求。应附有供评估、决策审批所必需的合同、协议和相应行政许可文件。报告中采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是现行有效的。
(四)可行性研究要以经济效益或投资效果为中心,最大限度地优化方案,提高投资效益或效果。
(五)可行性研究中选用的主要设备规格、参数应能满足预订货的要求。引进技术设备的资料应能满足合同谈判的要求。可行性研究中确定的主要工程技术数据,应能满足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要求。
(六)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投资和成本费用的估算应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投资估算的准确度应能满足决策者的要求。经济分析的结果应具有可信度,不应出现颠覆性的结果。
(七)可行性研究确定的融资方案,应能满足项目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对投资数额、时间和币种的要求,并能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决策的需要。
(八)可行性研究的影响分析应是客观、全面的,能够对项目的持续性给出明确结论。能够对可能的风险作出必要的提示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审查专家选用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部门聘请审查专家时,应综合考虑专家声望、资历、工作能力。主要条件包括:
(一)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熟悉工程咨询行业相关业务。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掌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熟悉本专业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定额。
(三)专家组长须具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且具有丰富的相关项目会议审查经验及把控项目全局的能力,其中依据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条件担任组长的,其职称专业应与审查项目主专业相符;组员应具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如遇专家选择范围较小的特殊专业,可视情况降低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审查部门选取专家时可利用各行业专家库或自行建立的专家库。自行建立专家库的,根据审查需要及时吸收、补充专家入库,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制度。
第五章 审查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权利
(一)受会议召集部门聘请,担任审查专家;
(二)按照相关标准和办法,独立公正审查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获取专家报酬;
(四)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可研报告审查中存在的违纪违法或不公正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专家义务
(一)对本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且具有说明、解释及指导义务;
(二)完成项目审查后,未经允许不得将有关资料带离会场,不得将审查文本及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三)对涉密项目,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失泄密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除依法合规取得审查专家报酬外,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审查专家与项目编制人员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研报告审查中,专家存在发表不当意见、言论,利用审查之便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利益,打击排斥项目编制单位,影响项目审查公平、公正行为的,编制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经查证后,该专家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工作;若存在虚假反映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曝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查专家应廉洁、公正从业,若收受审查会议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存在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其他行为,以及未能就重大问题把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的,不再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查部门对于可研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编制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经查证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立项真实情况,作出虚假承诺的,经查证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全省具有乙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季度检查、年度评价,连同甲级资信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相关媒体及时公布,资信评价等级可作为项目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通过加强行业管理,健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审查意见表
2.审查意见汇总表
3.承诺书
4.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回复单
5.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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