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 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 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 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 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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