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22〕2号
附件4:
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适用本标准规定。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既包含集采目录内又包含集采目录外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条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算,至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完成签字时间止。其中,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应扣除。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承担。食宿标准本着节约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审专家前往评审地点的单次路程在20公里以上(含20公里)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前往评审地点的单次路程在50公里以上(含50公里)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不超过200元/人的交通费。
上述交通费仅补助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行所产生的费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需要补助交通费的,评审专家应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出具行程证明,行程证明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发票、自行驾车的导航行程记录、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
上述交通费是否补助完全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行决定,评审专家前往评审地点的路程即使符合补助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予以补助,强行要求补助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
第六条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七条 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履行以上责任时,不得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30天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上述规定的劳务报酬均为税前报酬,税款由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汇算申报。
第九条 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其中,“外省市评审专家”是指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第十条 凡是经选聘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在评审结束后,根据第八条规定,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进行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参照第九条规定,为参与项目评审的我市评审专家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采购人代表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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