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规[2024]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我委修订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基础上作出决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等程序,确定入围的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并实行封闭性框架协议管理。原则上采取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派生的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具体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对于特殊行业、特殊复杂事项或特殊规划的咨询评估任务,可综合考虑入围咨询评估机构的入围报价、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咨询评估工作经验、用户评价等因素,从入围咨询评估机构中直接选定咨询评估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咨询评估范围以外的任务,其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其他规定。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做好咨询评估机构的平时交流、年中检查、年度考核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的范围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专项建设规划,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2.项目建议书,指按有关规定需要评审的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概算),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5.项目申请报告,指国家发文明确要求省级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需要委托评估的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需要委托评估的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未列入国务院及其部门或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有关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或专项规划的;
国家或省尚未制定发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或规范的;
国家或省正在实施调控、整合的(含压小上大、等量置换等)行业、产业的;
涉及资源开发及生态环境、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
涉及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其他需要评估论证的。
6.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或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等;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咨询;
8.节能报告评审;
9.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具备条件时,可指定具有相关职能的下属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实行专业非盈利评审,不再委托相应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承担具体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咨询评估机构;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其中甲级综合资信等级可替代部分或全部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包括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具体专业如下:
1.农业、林业;2.水利水电;3.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4.煤炭;5.石油天然气;6.公路;7.铁路、城市轨道交通;8.民航;9.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10.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11.冶金(含钢铁、有色);12.石化、化工、医药;13.核工业;14.机械(含智能制造);15.轻工、纺织;16.建材;17.建筑;18.市政公用工程;19.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20.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21.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22.PPP专项。
(三)优先考虑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省部级规划,以及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不少于10 项(特殊行业除外)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封闭性框架协议管理。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的程序是:
(一)根据业务处室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按照确定的投资咨询评估专业,根据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入围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之后,采取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派生的方式选择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具体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入围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业务处室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委内各处室的职责分工,由业务处室负责提出咨询评估任务。业务处室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问题的,责成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方可委托咨询评估。
第十五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分专业将咨询评估机构录入系统;
(二)业务处室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用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派生的方式选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接受任务;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均通过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由业务处室通过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确认后,由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符合要求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二)业务处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由业务处室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委托评估申请发送固定资产投资处审核,咨询评估机构选定后,由业务处室填写《委托评估通知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报主管主任审定后,固定资产投资处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登记、盖章,发回业务处室,送达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
(四)《咨询评估通知单》发出后,承担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如不接受该项任务,需在《咨询评估通知单》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来文说明有关情况;业务处室会同固定资产投资处按照规定重新确定承担该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等,可以委托两家以上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在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及时召开评审会,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咨询评估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以及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各专业的专家必须齐全。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业务处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内容时,应当与省发展改革委业务处室沟通一致后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业务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处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编制单位原因的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项目单位修改报告和补充有关内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专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业务处室应当通过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的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项目单位也可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咨询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咨询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根据第二十三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终止委托咨询评估项目: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三)非因编制单位原因,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
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取消其担任省发展改革委评审人员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评估费用的安排
第二十八条 评估费用列入年度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务处室在将具体项目的《委托评估通知单》送交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时,应与其共同参照评估费用计取的有关规定及该机构入围报价。
第三十条 评估费用确定后,由业务处室填写《委托评估费用审批表》报经主管主任审签后,按财务支出有关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将评估费用支付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根据咨询评估任务的执行进度,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结算评估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1-2.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附件1-1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承担 项目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在机构内部严格控制项目有关情况知悉范围。切实加强管理,参与评估评审的相关人员和专家不得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严禁其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评估评审工作要求不一致的意见和言论。
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机构及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任何机构,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严格管理本机构人员,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严格要求本机构人员和外聘专家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机构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承诺机构负责人签名: 承诺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本人自愿承担 项目评审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人及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不得违规收受项目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发展改革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审程序,保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及省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依据、申报材料清单、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评审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评审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纳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范围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有评审、审查和论证等明确要求的事项;二是上报国家由国家进行评审的资金申请报告,如需要先期省级审核的事项。据此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包括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级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项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有要求,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的确需纳入评审范围的其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事项。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承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封闭性框架协议管理,从我委确定的委托咨询评估机构中选择。
第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分为批次和单个项目评审,为保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事项的公平和公正,按照第四条列示的评审范围,业务处室每次提请的批次或单个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作为一个事项在委托评审系统提交《委托评审通知单》和《 事项评审费用表》。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后,应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评审报告格式、深度和附件等须达到每一批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文件要求。国家项目须出具单个项目的评审报告,省级项目只需出具批次项目资金申请总体评审报告,需要附单个项目打分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审费用列入年度省预算内重大项目前期费,由固定资产投资处下达投资计划。业务处室在将项目的《委托评审通知单》送交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计费公式确定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的计取依据具体如下:
(一)评审费用包括:
1.专家评审费;
2.评审会议费用:住宿费、餐费、其他费用(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印费等);
3.代扣代缴专家个人所得税;
4.基准收益;
5.增值税金。
(二)费用计取标准
1.专家评审费:2000元/人·天(税后)。
2.评审会议费用:450元/人·天,按照《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会议分类要求,专家评审会参照省级四类会议管理,具体如下:
(1)定额标准:住宿费260元/人·天,餐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60元/人·天。
(2)评审会议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评审会议费用的结算上限,业务处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评审费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其中,住宿费最高不得超过350元/人·天。
3.代扣代缴专家个人所得税:专家评审费*20%(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
4.基准收益率:15%。
5.增值税率:*6%(一般纳税人)。
第九条 评审会专家数量、工作人员数量和会议天数视需评审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个数确定,具体如下:
(一)评审会议聘请专家人数视具体评审任务而定,国家项目每次评审一般不超过5人,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评审任务可适当增加1—2人;省级项目批量评审可实行分组评审,每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5人,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评审任务可适当增加1—2人。
(二)评审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根据专家人数确定,国家项目评审每5名专家配1—2名工作人员,每次评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省级项目批量分组评审每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名。
(三)申报国家项目评审会议,5名专家单日评审项目数不少于6个,6—7名专家单日评审项目数不少于8个;申报省级项目评审会议,5名专家单日评审项目数不少于10个。
第十条 上报国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结算评审费的项目个数按照上报国家正式文件中的项目个数为准,申请省级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结算评审费的项目个数按照省里下达项目批复的正式文件中的项目个数为准,向上可有不超过40%的浮动空间。
第十一条 评审费用确定后,由业务处室填写《委托评审费用审批表》报经主管主任审签后,按财务支出有关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将评估费用支付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除项目咨询评估外的其他评审事项均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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