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月10日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二、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主要为国有土地):
- 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 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 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三、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四、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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