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发行通用标准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发行通用标准

要点 序号 通用标准具体内容
1.项目投向领域 (1) 申报项目应当为公益性项目,且符合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正面清单”的管理要求。项目合理配套实施的绿化工程可予以支持,但不得作为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搭车建设其他无关内容。
(2) 优先申报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相关产业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申报我省15条产业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3) 项目应属于实体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津补贴、社保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
(4)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应与所选择的领域分类相对应,符合相关规划、行业政策等要求,建设内容和规模应当细化量化,符合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如: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应明确里程数,医院、养老机构等应明确床位数,综合交通枢纽、仓储设施应明确建筑面积,城市停车场应明确车位数等。
2.项目申报主体 (5) 项目业主为财政预算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
3.项目投资规模 (6) 项目总投资应与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相匹配。
(7) 总投资构成中,专项债券一般不超过80%,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除外。轨道交通、机场、社会民生等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从其规定。
(8) 单次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不应低于1000万元(续发收尾项目除外)。对于建设周期跨多个年度的项目,总投资中专项债券需求不宜集中在一年内申报。
4.项目前期准备 (9) 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办理,规范填写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批复单位、批复时间、批复标题、批复文号和批复状态。其中,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已达到可研批复以上深度。其中: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10) 新开工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不晚于资金申请使用年度的9月30日,当年能够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开工时间不应早于资金申请使用年度三年以上,如,项目申请2025年专项债券,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022年1月1日。棚改等特殊行业可以适当放宽。发行前项目应具备开工条件。
(11) 在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申报截止月份后3个月内完工的项目(续发项目除外)。如,2025年专项债券的申报截止月份为3月份,申报项目完工时间应晚于2025年6月(续发项目除外)。
5.项目实施方案 (12) 项目应具有实施方案(含事前绩效评估表)并由项目单位、本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正式盖章。
(13) 实施方案根据可研(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进行编制,各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具体内容、建设规模应清晰明确。
(14) 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资概算、建设内容、运营收支测算、项目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资产登记管理部门)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资产运营单位)直接责任、还款保障措施、风险管理措施等。
(15) 项目收入和成本的测算单价、数量应当符合行业实际情况。收入和成本的预测应具备参考标准、测算过程、预估方法等,本地区存在同类型收入的,应选择最新数据作为参考依据。
(16) 项目收入来源应当符合政策规定,重点关注项目主体是否具备相关收费权限或收益权属,收入是否属于合规收入等。
(17) 项目收入和成本应当与建设内容保持衔接,不得将未纳入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对应收入作为该项目收入。
(18) 项目收入增长依据应当保持在合理区间并说明预估测算办法,项目运营成本应当包括生产维护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相关税费等必要性支出。
(19) 若项目需市场化融资,还应当单独划分偿还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单独划分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对应项目资产权益、分类测算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资金平衡情况、项目的收益测算期限大于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的到期期限、制定风险分担架构。
(20) 融资收益覆盖倍数≥1。融资收益覆盖倍数=(运营期收入小计-运营成本(不含财务费用)-其它运营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市场化融资+建设期专项债券付息+建设期市场化融资付息+运营期专项债券付息+运营期市场化融资付息)。
(21) 剔除财政补助收入后项目收益≥项目单位市场化融资本金(如有)+专项债券本金*10%+建设期专项债券付息+建设期市场化融资付息(如有)+运营期专项债券付息+运营期市场化融资付息(如有)。省重点支持领域项目可适当放宽收益要求,覆盖市场化融资本息(如有)和专项债券利息。对优先支持申报的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项目可适度放宽收益要求,项目自身收益仅需覆盖融资利息。
(22) (存量地方政府债券+本次新申报项目专项债券)年均到期本金*10%/本地区财政支出≤10%
6.项目重要程度 (23) 优先安排省级重点支持项目发行。
7.项目成熟程度 (24) 新发行项目:专项债券用于基建部分的,至少具备:①完成征拆或无需征拆说明(需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盖章)、②初设批复、③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用于设备购置部分的,至少具备:①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一体化项目录入截图)、②用于控制采购上限价格的评审报告、③招标文件(需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25) 续发项目:原则为已开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设备采购占总投资比重较大的,需提供已采购设备相关证明。
8.风险防范管理 (26) 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重的项目,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发行。
(27) 项目实施过程中抽查发现违法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发生主要属性变化未及时履行报审程序的,暂停该地区专项债券发行。
(28) 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续发行项目发行规模不得低于本地区总发行规模的50%。

备注:该通用标准不包括专项债券用于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收购存量闲置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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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buluo5
  • 本文由 xuebuluo5 发表于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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