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发行通用标准(2025年)
阶段 | 标准 | 审核部门 | ||
要点 | 序号 | 具体内容 | ||
项目需求申报阶段 | 1.项目投向领域 | (1) | 申报项目应当为公益性的实体投资项目,且不属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 》要求。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2.项目建设内容 | (2) | 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应当细化量化,符合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如: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应明确里程 数,医院、养老机构等应明确床位数,综合交通枢纽、仓储设施应明确建筑面积或仓容,城市停车场应明确车位数等。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3)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应与所选择的领域分类相对应,符合相关规划、行业政策等要求。项目需根据对应领域选择省级主管部门,涉及其他领域建 设内容的,由首个收到该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审核。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3.项目投资规模 | (4) | 项目总投资应与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相匹配。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5) | 总投资构成中,专项债券一般不超过80%,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除外。轨道交通、机场、社会民生等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从 其规定。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
(6) | 单次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不应低于1000万元(续发收尾项目除外)。对于建设周期跨多个年度的项目,总投资中专项债券需求不宜集中在一年内申报。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
4.项目前期准备 | (7) | 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办理,规范填写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批复单位、批复时间、批复标题、批复文号和批复状态。其中,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已达到可研批复以上深度。其中: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
(8) | 新开工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不晚于资金申请使用年度的9月30日,当年能够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开工时间不应 早于资金申请使用年度三年以上,如,项目申请2025年专项债券,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022年1月1日。棚改等特殊行业可以适当放宽。发行前项 目应具备开工条件。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
(9) | 在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申报截止月份后3个月内完工的项目(续发项目除外,但不得为已竣工项目)。如,2025年专项债券的申报截止月份为3 月份,申报项目完工时间应晚于2025年6月(续发项目除外)。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
5.项目申报主体 | (10) | 项目业主为财政预算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11) | 项目应具有实施方案(含事前绩效评估表)并由项目单位、本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正式盖章。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12) | 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资概算、建设内容、运营收支测算、项目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资产登记 管理部门)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资产运营单位)直接责任、还款保障措施、风险管理措施等。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13) | 若项目需市场化融资,还应当单独划分偿还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单独划分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对应项目资产权益、分类测算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资金平衡情况、项目的收益测算期限大于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的到期期限、制定风险分担架构。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14) | 实施方案根据可研(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进行编制,各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具体内容、建设规模应清晰明确。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15) | 项目收入和成本的测算单价、数量应当符合行业实际情况。收入和成本的预测应具备参考标准、测算过程、预估方法等,本地区存在同类型收入的,应选择最新数据作为参考依据。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阶段 |
标准 | 审核部门 | ||
要点 | 序号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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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收益平衡 | (16) | 项目收入来源应当符合政策规定,重点关注项目主体是否具备相关收费权限或收益权属,收入是否属于合规收入等。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17) | 项目收入和成本应当与建设内容保持衔接,不得将未纳入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对应收入作为该项目收入。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18) | 项目收入增长依据应当保持在合理区间并说明预估测算办法,项目运营成本应当包括生产维护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相关税费等必要性支出。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19) | 结合地区财政运行和行业同类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建设和运营收入中财政安排资金合理性。 | 各级财政部门 | ||
(20) | 融资收益覆盖倍数≥1。融资收益覆盖倍数=(运营期收入小计-运营成本(不含财务费用)-其它运营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市场 化融资+建设期专项债券付息+建设期市场化融资付息+运营期专项债券付息+运营期市场化融资付息)。 | 各级财政部门 | ||
(21) | 剔除财政补助收入后项目收益≥项目单位市场化融资本金(如有)+专项债券本金*10%+建设期专项债券付息+建设期市场化融资付息(如有)+运 营期专项债券付息+运营期市场化融资付息(如有)。省重点支持领域项目可适当放宽收益要求,覆盖市场化融资本息(如有)和专项债券利息。 | 各级财政部门 | ||
(22) | (存量地方政府债券+本次新申报项目专项债券)年均到期本金*10%/本地区财政支出≤10% | 各级财政部门 | ||
项目发行阶段 | 7.项目重要程度 | (23) | 优先安排本行业省级重点支持项目发行。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8.项目成熟程度 | (24) | 新发行项目:
用于基建部分的,需均具备:①完成征拆或无需征拆说明(需项目单位、自然资源部门盖章)、②初设批复、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用于设备购置部分的,需均具备:①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一体化项目录入截图)、②用于控制采购上限价格的评审报告。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25) | 具备发行公开需披露的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 |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 ||
(26) | 续发行项目原则上发行前不再审核成熟度,优先支持纳入发行计划。但以下情形除外:
1.项目未实质性开工或已竣工。 2.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属性(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批复文件、总投资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专项债券总需求)变化未及时履行报审程序。 3.拟发行项目存在审计监督检查问题未完成整改。 4.上一年度发行债券未使用完毕,或当年已发行债券资金未使用完毕金额占发行金额超30%。 5.已有其他资金到位,专项债券发行后超项目资金需求。 |
1、2、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3、4、5各级财政部门 | ||
9.风险防范管理 | (27) | 地方政府债券未按时还本付息的,暂停该地区债券项目发行。 | 各级财政部门 | |
(28) | 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续发行项目发行规模不得低于本地区总发行规模的50%。 | 各级财政部门 | ||
备注:该通用标准不包括专项债券用于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收购存量闲置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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